| 沈阳市中水回用管理暂行办法详细介绍 |
摘要:
第九条:积极鼓励各个单位实施中水回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日排水量在200吨以上的党政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宾馆、饭店、商业楼、集中住宅区、综合性文化场所、园区等,必须采取中水回用措施。按照需用水量,保证一定中水回用效率。否则环保部门不予审批;已经建成的,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有绿化和景观等用水的单位,必须使用其产生的50%以上的中水,尽量减少新鲜水的使用。
第十条:中水回用系统必须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中水回用设施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后,与建筑主体工程一起方可投入使用。 中水回用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采取各种措施,鼓励中水回用。对采取中水回用措施的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减收或免收污水超标准排污费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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