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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管理合同(预售证办理用)
发布会员: 参与者博客 上传的资料 ) 发布日期:2008年7月18日

资料类型:  DOC 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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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分类:
·各开发环节的操作要点 > 物业管理 >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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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管理合同(预售证办理用)详细介绍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自 2007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10 年 6 月   30日止;但在本合同期限内,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期满前  贰 月,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甲、乙双方应就延长本合同期限达成协议;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甲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移交给甲方。
第三十八条  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即为对接受本合同内容的承诺。
第三十九条  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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